根据《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》(2020 年修订),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若因故不能完成工作,应当履行及时告知义务。具体而言,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,志愿者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工作的,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。

此外,针对志愿者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,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。首先,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赋予志愿者权利:因从事志愿服务导致本人人身、财产损害时,依法获得救济和补偿。其次,在责任承担方面,若志愿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,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支持志愿者向有关对象要求赔偿损失并提供帮助,受害对象也应及时协助救治(第二十九条)。同时,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,本市为通过“志愿北京”信息平台注册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,这为志愿者提供了基础的风险保障。若发生争议,当事人可协商、调解或通过诉讼、仲裁等途径解决(第三十条)。

综上,条例既明确了志愿者的退出告知义务,也构建了包含组织支持、对象赔偿及保险机制在内的多层次损害救济体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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