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(试行)》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记录服务信息和出具证明的规范流程。首先,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的原则是必须遵循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无偿和及时的原则。志愿服务组织记录的信息内容包括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、志愿服务情况、培训情况、表彰奖励情况和评价情况。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、身份证件号码、居住区域、联系方式和专业技能和服务类别等,这部分信息可以由志愿者本人在信息系统中录入,或经同意由志愿服务组织录入。志愿服务情况需记录活动的名称、日期、地点、服务内容、服务时间(以小时为计量单位)、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。此外,培训情况、表彰奖励情况和服务质量评价也是需要记录的内容。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记录这些信息,其中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,必须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。记录的载体可以是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纸质载体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的记录证明,应当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,并需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、服务内容和记录单位,格式可参考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规范样式。证明的签发,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者的需要,在证明上加盖印章。最后,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妥善管理这些信息,不得用于商业目的,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。
社区志愿服务
志愿服务组织记录服务信息及出具证明的办法
志愿服务组织应遵循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无偿、及时的原则记录服务信息,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、服务情况、培训情况、表彰奖励和评价情况。出具证明时,需依据记录信息,载明服务时间、服务内容和记录单位,并注意信息保密和规范化管理。